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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利政策 | |
| 本公司每年度結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證券 | 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應由董事會依下列順序擬具分配案送經股東 | 會決議分派之: | 一、董事酬勞,定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 | 二、員工紅利,定為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八。 | 三、其餘全部或部分,分派股東紅利。 | | 本公司所屬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本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追求股東長期利 | 益,穩定經營績效目標,現金股利之分配最少不得低於發放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