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政策
本公司每年度結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應由董事會依下列順序擬具分配案送經股東
會決議分派之:
一、董事酬勞,定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
二、員工紅利,定為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八。
三、其餘全部或部分,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所屬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本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追求股東長期利
益,穩定經營績效目標,現金股利之分配最少不得低於發放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股利與股價
  • 歷年股利查詢
  • 股價查詢
  • 歷史股價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