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委員會
(1)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
身分別 |
條件
姓名
|
獨立性情形(註)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家數 | 備註 |
---|---|---|---|---|
獨立董事 召集人 |
李秉傑 |
符合 |
0 | 註:符合獨立性情形: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符合獨立性情形,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6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
獨立董事 成員 |
謝劍平 |
符合 |
3 | |
獨立董事 成員 |
朱博湧 |
符合 |
1 |
(2)薪資報酬委員會職權範圍:
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一、定期檢討本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二、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三、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
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安排符合相關法令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二、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個人所投入之時間、所擔負之職責、達成個人目標情形、擔任其他職位表現、公司近年給予同等職位者之薪資報酬,暨由公司短期及長期業務目標之達成、公司財務狀況等評估個人表現與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三、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四、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安排符合相關法令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五、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六、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前二項所稱之薪資報酬,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分紅入股、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其範疇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有關董事及經理人酬金一致。
本公司子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事項如依子公司分層負責決行事項須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者,應先經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再提交董事會討論。
(3)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
一、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計3人。
二、本屆委員任期:112年6月21日至115年6月20日。
三、出席情形:截至114年1月2日,已開會6次,委員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席次數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率(%)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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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 李秉傑 | 6 | 0 | 100% | |
委員 | 朱博湧 | 6 | 0 | 100% | |
委員 | 謝劍平 | 6 | 0 | 100% | |
其他應記載事項: 1.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董事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如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其差異情形及原因):無此情形。 2.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成員意見:無此情形。 3.對於成員意見之處理:未表示意見,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