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
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
依據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十條規定,本公司應定期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公司已於113年5月6日董事會參考審計品質指標(AQIs)並針對所聘任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進行評估檢核,且並未發現本公司簽證會計師有違反獨立性之情事。
評估檢核項目 | 評估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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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述會計師現受本公司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 □是■否 |
2. 前述會計師曾任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 | □是■否 |
3. 前述會計師與本公司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 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 □是■否 |
4. 前述會計師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本公司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 □是■否 |
5. 前述會計師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本公司有資金借貸。 | □是■否 |
6. 前述會計師受本公司委任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 □是■否 |
7. 前述會計師不符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或其他足以影響獨立性之規範。 | □是■否 |
8. 前述會計師具備本公司相關產業之簽證經驗。 | ■是□否 |
9. 前述會計師最近五年內曾遭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分或記點。 | □是■否 |
以上檢核事項,除經本公司辦理檢核人員審閱本公司既有文件記錄、徵詢相關人員及查詢公開可得之資料外,並經詢問前述會計師確認無誤。
評估結果:獨立及適任性是否符合 ■是□否